wheel_off_M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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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香港鐵路附例》檢討加入拆除車轆的要求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將於2017年4月28日討論《香港鐵路附例》及《香港鐵路(西北鐵路)》附例的檢討,當中包括有關單車的條文,港鐵建議在附例將有關禁止攜帶單車的條文剔除,但會列明禁止騎單車,我們支持這一修訂,因為這是以前鐵路建在地面,人們可以輕易進入路軌範圍那個九廣鐵路時代遺留下來的法律,針對汽車等交通工具或牛羊等蓄牧進入或橫越路軌而設,明顯這法例已經過時,是時候去修改了。
但另一方面,立法會文件立法會CB(4)890/16-17(07)號文件)卻說:「現時,附例第4A條列明任何人不得將單車帶過鐵路處所。有意見指港鐵應放寬附例,允許乘客攜帶單車乘搭港鐵。有鑒於港鐵是一個使用率非常高的鐵路系統,港鐵公司希望在回應這些訴求的同時,避免影響其他乘客。現時,乘客可以攜帶一輛摺合或拆除一個車輪的單車乘搭港鐵。此安排已經施行了一段時間,行之有效。港鐵公司希望以此安排為基礎,就攜帶單車制定明確的指引及規定,因此建議從附例第4A條中剔除禁止攜帶單車的字眼,並同時將攜帶單車的指引及規定清楚列載於根據附例所制訂的「運載條件」當中。同時,港鐵公司建議在附例中增加禁止騎單車的條文,以確保乘客安全。」
意思即是說,要把拆除一個車輪的單車才可以乘搭港鐵這一無理的要求寫入「運載條件」當中,這是十分的不合情理,我們表示反對。

不應拆轆的原因:

1拆轆後需要照顧多一件行李,帶來不便。
2拆轆比不拆除轆危險,車轆可能脫手而掉進路軌或掉落樓梯。
3拆轆後前叉可能會刺到其他人。
4拆轆過程不方便及浪費時間及阻礙他人
5拆轆後單車的制動也失效,影響對單車的控制,只有後轆的單車也難以操縱
6有些單車的車轆不能輕易拆卸
7拆轆後前叉容易受損
8完整的單車只是一件有轆的行李,可以安全及方便地上港鐵,為什麼要拆轆?

拆轆的唯一原因

1滿足港鐵的不合理要求

 

為什麼要讓完整的單車無障礙上鐵路?

1這是對所有人最安全的安排
2這是最方便及對所有人影響最少的做法
3這是國際普遍的做法(香港這要拆轆的要求是世上罕見的)
4鼓勵及推動環保交通是公共交通運輸營運者對城巿的責任,不是對少數單車運動愛好者的恩澤
5拆轆只會為自己及他人帶來不便,對減少佔用車箱空間也沒有幫助

 

為防止在月台踩單車,就要所有人拆轆?不是歧視是什麼?

有人說港鐵是為了防止在月台踩單車而要單友拆轆;其實港鐵如果真的是為防止在月台踩單車,只要針對在月台踩的人立法執法就行了,不應假設所有人都是不可信任的,都一定會在月台踩的,港鐵當所有單車人士都是不懂事的頑童嗎?這不是歧視是什麼?按港鐵這邏輯,因為曾有人在月台大便,是否要所有人入閘前必先去洗手間清一清才可入閘;曾有人在月台跑步就要所有人綁起雙腳?不過港鐵在不同場合不同時間都曾提出不同要拆轆的理由,曾經提出過的理由包括是為了要乎合鐵路附例中對行李的尺碼長度不得超過130厘米的規定,也有說是為要防止人在月台踩單車的理由等,可見港鐵根本是為「要你拆」而隨便找一個理由(藉口?),真正目的是「不鼓勵」單車入閘。
而現有檢討建議會包括禁止騎單車的條文,已足以解決安全問題,無須要求拆轆來防止在月台踩單車。

港鐵車箱擠迫,拆轆佔用更少地方?

一架完整的單車,比一個無前轆的單車加一個車轆,哪一個佔用更少地方?我用一輛700c車輪的單車作實際量度,比較拆轆前及拆轆後之佔用車箱地面面積,結果竟然是一樣!(請參下圖)而拆轆只能減短單車的長度最多大約34cm(視乎車輪大小),但是卻使單車跛了腳,並且多了一個車輪要照顧!拆轆後單車的制動也會失效,影響對單車的控制,更不方便。拆轆後的單車也可能不能用單車腳架站立起來,更難處理。完整的單車在安全及方便等各方面都完勝拆轆後之跛腳單車,所以說拆轆後能減少對其他乘客之影響其實並無理據,而且適得其反。
解決單車進入擠迫車箱影響其他乘客的方法,可以考慮在車箱內劃出單車專用區並設單車架,也可以教育巿民互相禮讓,車箱太擠迫就不要強行進入等更合情理的方法。

*香港鐵路條例(第556B章)第4A條現有條文是這樣:「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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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拆前輪爭取單車無障礙政策?Actively giving in to wheel removal requirement?

上星期本會應邀派出代表出席由拜客廣州主辦的「第二屆中國自行車生態大會」,而作為其中一位嘉賓講者,我卻是抱持著去觀摩學習的心態前往。
大會2016年11月19及20日一連兩日在深圳舉行,標榜著「自行車交通的一切都在這裏!」。而內容果然十分豐富,嘉賓講者都很有份量並來自中國各地,也有台灣及國外的嘉賓講員,大會主要是探討如何在中國推行「單車友好」。
今年的其中一個較突出的主題就是公共單車/共享單車;中國作為世界上其中最早引入公共單車系統 (杭州早在2008年開始引入,比巴黎只遲了一年,而且發展相當成熟)及擁有最多公共單車系統的國家,在公共單車的建設上可以說是非常先進及有經驗,所以當討論到公共單車的議題時,可以有很多的實質的材料。當大家都一窩蜂地用智能手機去找摩拜(Mobike)及滴滴(Ofo)時,看來「無樁」的共享單車成為中國單車發展的一個新力軍,究竟「有樁」的公共單車還是「無樁」的共享單車哪樣更加適合中國的城市呢?而「有樁」的公共單車及「無樁」的共享單車的比較也就成了一個有趣的話題。

討論之餘,我在深圳的街頭就同時看到了三款的公共單車/共享單車,有傳統的「有樁」公共單車Funbike 以及新興的摩拜(Mobike)及滴滴(Ofo)單車。看來,和世界許多地方一樣,看來公共單車在中國的發展正帶來更多人回歸用單車代步。
希望有一日香港也能有公共單車讓市民可以使用作交通工具,而不只是好像西九的Smartbike一樣被限制於消閒康樂繞圈之用。低碳騎行者(Eco-Riders HK)前的調查發現,處理自己單車的不方便及沒有地方泊車是阻礙很多人用單車代步的主因之一,而共享單車正好能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正如世界各地一樣,如果香港也有共享單車,市民自然就會去使用。只要配合城巿中單車徑/單車行車線的網絡建設,單車作為城市交通系統的一部分是指日可待。

 

摩拜單車(Mobike)

Ofo 滴滴

公共單車(Funbikes)

MTRC’s recent strict enforcement of baggage dimension rules, under which students with cellos and other larger musical instruments have been kicked off trains (SCMP, Ming Pao, Sun), and the resulting public backlash have made some people ask about the situation for passengers with bikes.

Most of us know that since 2011 (as well as until 2003), bikes have been accepted on all MTR services.  Passengers with bikes have widely shown responsibility, such as by not trying to get on a really crowded train.

But this arrangement has never quite been the bold step forward for Hong Kong and the MTR that it should have been.

Here’s what Hong Kong Cycling Alliance submitted to MTRC’s review:

Bicycle Carriage on MTRC Services

Alongside recent concerns over passengers bringing musical instruments on to MTR services, occasional reference has been made to MTRC’s acceptance of bicycles on all services, as announced by your Mr Cheung Sing-chau, at the 16 December 2011 meeting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with cycling organisations, under the auspices of Transport Department.

Firstly, and importantly, I reiterate the consistent position of Hong Kong Cycling Alliance (HKCAll) that the step taken by MTRC was very welcome and deserving of praise and publicity, as forward-looking,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and aligned with the global trend towards integration of bicycle use with public transport, under policies that increasingly promote transportational and leisure cycling.

We note that, in the nearly four years since the policy was introduced:

It has proven popular with bicycle owners and smooth in operation, subject to our further comment below

It has been uncontroversial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indeed, support has been widely expressed, over that time and in public comments recently

There are however two areas in which we believe the present arrangements regarding carriage of bicycles could be improved:

Keeping bikes whole

The directive to frontline staff to request the disengagement of one wheel of a bicycle creates needless risk and inconvenience. Furthermore it does not match practice among local train service operators elsewhere.

Even when wheel removal is possible, by taking away the stability and braking system of the bike, rendering it into several large parts, and exposing potentially sharp points in a public space, this requirement turns a safely controllable object into an unwieldy and potentially dangerous inconvenience for all concerned. It also introduces the possibly fatal risk that brakes may not be reset properly.

Moreover the restriction prevents the use of MTR services by most ordinary people, with non-specialised bikes, who are unable to comply.

The lack of a clear rationale for these requests to remove a wheel causes confusion among passengers and MTR staff. Staff often cite By-law 4A but this was surely superseded by the December 2011 announcement. Partial references to dimensions regulations cannot apply, as regular-size bicycles are clearly an exception. Concerns about safety and convenience are best met by keeping the bike whole and manoeuvrable. Fears that passengers with bikes are somehow more irresponsible than everyone else, and might mount their bikes, are unfounded and such an action would anyway be covered by existing regulations.

We urge the withdrawal of the expectation that a passenger with a bicycle disengage one of its wheels.

Broader publicity

The lack of public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ceptance of bikes for travel on MTR services leaves many ordinary bike users unaware of, or uncertain about, the arrangements in place, especially affecting those who are not members of clubs and associations that share such information.

Suitable promotion of this availability would not only clarify matters for everyone, but also draw appreciation of MTRC’s welcome responsible policy and environmental credentials.

HKCAll would be delighted to provide further input on these matters, or to meet with MTRC to discuss implementing such improvements, as well as other cycling issues related to MTR services.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On the day that acceptance of review submissions closed, MTRC announced that it would introduce a system whereby some instruments, such as cellos, could be registered for carriage, off-peak.  Mention was made of possible later consideration of sports equipment (pool cues?  hockey sticks?) but no reference to bikes.  That leaves many questions unanswered, for other musicians, as well as anyone carrying sports gear, and, perhaps, anyone with a bike. (HKFP, SCMP, Sun)

最近紐約巿交通當局於2014年9月發表了一個報告,證明了在巿區建單車徑/單車行車線有助減少汽車行車時間,在巿區鼓勵用單車實際上方便了駕駛人仕。

香港交通諮詢委員會也於12月30日向運輸及房屋局提交了《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http://www.thb.gov.hk/tc/boards/transport/land/Full-Chi_C_cover.pdf(下簡稱《報告》),《報告》的第三章是有關現時處理道路交通擠塞的措施,其中3.4.5段:「有些人提倡以單車替代機動交通工具。儘管騎單車有環保效益,但本港市區道路普遍擠迫和繁忙,加上上落客貨活動頻繁,實在難以在不影響交通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況下,在市區騰出合適地方興建單車徑。在行車道上騎踏單車的人士,亦會較容易因交通意外而受傷。2013年間,便有超過1 000宗涉及單車在行車道上發生的交通意外。因此,政府一般不鼓勵市民在市區以單車作為交通工具。相對於市區,交通流量密度較低的新市鎮或新發展區,較有條件讓單車作短途代步。就此,政府一直致力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締造「單車友善環境」,通過發展新的單車徑網絡和改善現有單車徑及單車停泊設施等,讓市民可以單車作短途代步或康樂用途。

以上的文字當然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政府反對單車作巿區交通的藉口,但作為一個研究交通擠塞的報告,當全世界各大小城巿大力推動單車特別是公共單車系統以協助解決交通擠塞問題,這報告竟然對單車解決交通擠塞的貢獻隻字不提,只引述政府的立場,口徑完全一致,而整個報告完全忽視如何發展單車這可持續的交通工具,本同盟對於這報告明顯的遺漏十分失望。

《報告》另一處有提及單車的地方,是:「4.6.13 泊車轉乘設施亦可提供予單車使用者,鼓勵他們接駁公共交通。工作小組知悉政府一直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的公共運輸交滙處和港鐵站附近提供單車泊位。小組建議政府在可行的情況下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這也是政府的老生常談,但卻是做得很少,其實不單在新市鎮及新發展區單車泊位不足,巿區跟本連合法單車泊位也是極之罕有或者欠奉。

而《報告》中應該提及單車的地方卻總是忽略了單車的存在,在4.3的問卷中問到巿民是否贊成政府給予某些交通工具優先使用道路權利,單車在問卷中被完全忽略,問卷未開始已經否定了單車是交通工具之一,這與單車在香港是合法交通工具的現況完全不乎,連在道路使用權的問卷問一下單車也好像是個禁忌似的,這是什麼交通報告?!是政府預設了否定單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框架下的報告?報告對應用單車在可持續交通的期盼也完全沒有,可說連「袋住先」也說不上。單車作交通工具不單是「單車界」的事,是關乎城巿可持續發展的事,交通擠塞正為城巿的可持續性響起了警號,為何仍不向單車這最有效卻最可持續的交通工具找答案呢?
《報告》的結論指出:「香港是世界級的城市,一直竭力維持和提升競爭力。交通便利與否和空氣質素是兩項重要而相關的指標,用以界定一個城市是否適宜居住和具吸引力。因此,工作小組籲請社會各界人士齊心協力解決道路交通擠塞,維持香港的競爭力。」試問世界上有什麼交通工具比單車更便利並且對空氣質素最有益?

最後,可能有人以為單車在馬路上會阻礙汽車,甚至使塞車情況惡化,香港單車同盟曾經有一篇文章單車阻慢交通嗎?Are bicycles slowing down traffic?)作出了分析,也值得大家參考。
其實汽車才是塞車的原因,而政府在路面交通上以汽車主導,並以滿足駕駛人仕的需求為己任,處處為駕駛人仕著想解決問題,為保持汽車駕駛暢順及方便而用盡資源增加汽車可用的路面及便利,變相鼓勵使用私家車,這才是真正容讓塞車及廢氣破壞這城巿的主因。

Asking for roll-on roll-off bike carriage by actively giving in to wheel removal requirement?

在帶單車上港鐵應否主動拆轆這議題上,有一種在單車友中流傳的講法是這樣的:「如果人人帶單車上港鐵都乖乖地主動拆轆的話,對爭取港鐵進一步容許帶單車不用拆轆有幫助」,「單車能拆轆上港鐵是單車團體努力爭取的成果,如果車友不拆轆港鐵就會禁止單車上港鐵」,因而有個別單友對一些因種種原因不自動自覺拆轆的單車人士不滿,甚至貼出其照片群起公審之,視他們為危害港鐵容許帶單車這措施的罪人。

主動拆轆對爭取港鐵進一步容許帶單車不用拆轆有幫助?

第一,港鐵公司從來未曾在任何渠道表示、明示或暗示過如果單車友都做到自動自覺拆轆,就會考慮讓單車可以不用拆轆上列車;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第二,「自動拆轆有助日後爭取港鐵容許帶單車上港鐵不用拆轆」,這想法是有內部的矛盾,難以成立。試想想,如果有一日百分百單車友都做到不用提點而乖乖地主動拆轆的話,當團體進一步要求港鐵容許帶單車上港鐵不用拆轆,港鐵又有什麼理由要同意呢?既然百分百單車友都已經做到不用提點乖乖地主動拆轆,證明上港鐵要拆轆這政策是完全成功及可行的,而單車人士都非常接受,哪有需要改變呢!

相反,不論單車人士不主動拆轆是有什麼原因,是為爭取單車權益不主動拆轆、是為安全、是為貪方便或是有其他動機甚至是不知道要拆,在單車團體爭取無障礙上港鐵也有其正面價值,因為有人不主動去拆才能證明巿民有帶單車不拆轆的需要,我們大可以根據此乘客的需要向港鐵要求單車無障礙上港鐵。

要知道,爭取任何一樣政策改善,包括單車友善政策,其中一個要點是要證明其需要性之實在;用「大家都可以做到無此需要」的方法來「爭取」,只會加強其不友善政策的合理性,適得其反。例如,為傷健人士爭取無障礙設備(如電梯)的話,大家會去要求傷健人士乖乖地配合對傷健人士不友善的政策,要求傷健人士主動摺起輪椅,自己走路上落樓梯來爭取對傷健人士友善的政策嗎?

車友不拆轆港鐵就會禁止單車上港鐵?

港鐵公司從來未曾表示過如果單車友不拆轆就會禁止單車上列車;要知道港鐵讓單車可以上全線列車其實只是屈服於強大巿民的要求及世界大趨勢之下,斷不敢因為有單車友不主動拆轆就輕易收回。在社會上對單車友善的強大訴求下,港鐵不會也不敢完全禁止單車,因為必會引起強烈反彈,估計最多只會正式化及加強執行拆轆的要求而已。港鐵公司心知肚明要求拆轆是以港鐵附例為一個容易的藉口來為單車設下障礙,目的是防止太多單車上港鐵,試想為何港鐵一直不肯在大堂張貼單車拆轆或摺疊後可上港鐵的安排?就是怕張貼後會引來更多巿民帶單車入閘,港鐵根本連正式宣傳拆轆上車的政策也不敢做,豈敢諉過單車友不主動拆轆!所以單車友不用擔心有人不拆轆就會禁止單車上列車。港鐵用設下障礙的方式防止太多單車上港鐵,根本也是多此一舉,因為大部分巿民除非不得以,也不會帶單車擠入已經擁擠不堪的車箱吧,不用設下什麼障礙。

我們可否考慮用另一個更進取直接的方法爭取單車無障礙上港鐵?例如:

一,向港鐵:主要是要施壓,多方直接的爭取及表達要求:繼續集合各方向有關方面施壓要求單車友善上港鐵,不用拆轆。乖乖配合苛刻要求的乘客斷不能動搖港鐵公司的政策,我們要嘉許好的政策(容許單車上港鐵),並有力地反對壞的政策(要求單車拆轆)。具體的爭取目標是要求港鐵讓所有單車免費直接上列車,並正式訂立單車無障礙政策。

二,向公眾:爭取公眾人士對單車友善政策的支持:鼓勵單車人士在使用港鐵時做到對其他乘客的友善及為其他乘客著想,讓公眾人士認同單車和港鐵可以互相配合這事實,最重要的包括不要強行進入已經擁擠的車箱、安全地控制單車不要影響到其他人等。

而要做到「為其他乘客著想」及能「安全地控制單車不要影響到其他人」,最佳的方法莫過於安全地控制著一部完整的單車,保留車轆讓前後制動都能使用,保持單車為一個容易操縱的整體,而不是兩個不方便的大零件:一個重心不平衡及有叉向前伸出,另一個大圓圈有可能滾動掉下樓梯甚至路軌。

單車人士應儘量爭取機會向公眾展示完整的單車能如何方便、安全及優雅地進出列車,向公眾證明讓完整的單車上港鐵的可行性及好處;除非有港鐵職員出面干涉,才去拆轆,並利用這機會向職員反映這要求的不合理及潛在危險,也向港鐵證明有「保留完整的單車」這需求的存在。我們也不鼓勵和港鐵前線員工爭執及強行衝擊的行為,以免引起公眾對單車人士的反感。具體實施是不主動去拆,直至有職員干涉才拆,以顯出這「拆轆」的要求並不是理所當然而是一條擾民及危害乘客安全的,有百害無一利的惡法。

如果主動拆轆能爭取到對單車更友善的政策,我是十二分樂意拆的,即使要用工具也會自動自覺去做,可是對不起,這不是一個有效的爭取方法,只會加強了惡法的合理性。

我感恩我的單車有快拆,但我們的使命是為全港的單車人士包括騎老舊單車、無快拆單車的人士、及不騎單車的人士爭取香港成為單車友善的健康環保城巿,這就不單止關乎我自己能否上港鐵,而是香港人能否得到單車友善政策的好處。

不拆轆的原因:

  1. 港鐵並無正式的告示要求拆轆,無告示為什麼要自己主動拆轆?
  2. 拆轆後需要照顧多一件行李,帶來不便。
  3. 拆轆比不拆除轆危險,車轆可能脫手而掉進路軌或掉落樓梯。
  4. 拆轆後前叉可能會刺到其他人。
  5. 拆轆過程不方便及浪費時間及阻礙他人
  6. 拆轆後單車的制動也失效,影響對單車的控制,只有後轆的單車也難以操縱
  7. 有些單車的轆子不能輕易拆卸
  8. 拆轆後前叉容易受損
  9. 讓所有人看見完整的單車只是一件有轆的行李,其實是可以安全及方便地上港鐵
  10. 對不合理制度的無聲抗議……

為什麼要讓完整的單車無障礙上鐵路?

  1. 這是對所有人最安全的安排
  2. 這是最方便及對所有人影響最少的做法
  3. 這是國際普遍的做法(香港這要拆轆的要求是世上罕見的)
  4. 鼓勵及推動環保交通是公共交通運輸營運者對城巿的責任,不是對少數單車運動愛好者的恩澤
  5. 拆轆只會為自己及他人帶來不便,對減少佔用車箱空間也沒有幫助

拆轆的唯一原因

  1. 滿足港鐵的要求

有規則就一定要守?

有人說:「有規則就一定要守」。但如果你同意要求單車拆轆是一個無需要、不方便、不合理、歧視甚至危險的要求,也阻礙社會推動環保交通的話,社會人士就應該反對這不合理的要求,例如有些人會主張公民抗命,不去遵守不合理的惡法;又假如有些人不想不守法,如何能做到在守法的情況下顯出它的不合理呢?其中一個方法就是不主動去屈服於惡法,就是如無職員正式要求就不主動去拆;畢竟港鐵直至這一刻也是沒有張貼任何告示要求單車要拆轆,港鐵不要求,你怎知要拆或不要拆呢?職員有要求才去配合也未算遲吧。
說「有規則就一定要守」而去批評不拆轆的人,是否也把這標準套用在自己身上?在斷斷續續的單車徑是否完全依照「限制騎單車」的標誌,踩50米推兩米再上車踩20米再下車推兩米?如果做不到請不要批評別人做不到「有規則就一定要守」。說「有規則就一定要守」的人是否不介意被別人拍照放上網甚至向警方舉報?明白到大家都是單車歧視政策的受害者這道理後,會發覺許多無關重要的批評其實是不必要的。

拆轆是迫不得已的要求?

又有人說要拆轆是為要乎合鐵路附例中對行李的尺碼長度不得超過130厘米的規定而迫不得已的要求。其實按照九廣鐵路時代遺留下來的法例是完全不容許任何單車進入車站範圍的,不只單車,汽車、手推車、買菜手拉車任何有轆子的車也不可(信不信由你,這條例也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通過車站的);而如果要把單車化為行李,正常尺碼的山地車及公路車即使在拆除了前轆的情況之下也一定不會短過130厘米,長闊高總和也一定超過170厘米的要求(不信的話請你用尺量一量你的單車),即使是摺疊了的20吋單車,長闊高總和也超過170厘米,這已經說明了當港鐵公司在2011年12月在與單車團體會議中宣布單車拆除前轆後可以當作行李帶上港鐵巿區各線時,並不是根據鐵路條例,而是以單車為特別的情況處理「彈性執行」(即單車不同於一般行李),既然如此,為何又要多此一舉去提出一個無可能的要求呢?何不直接正式容許單車呢?如果港鐵要修改鐵路條例去正式容納單車,又有何阻礙呢?鐵路附例中有訂明「港鐵公司只須在本附例及港鐵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行李條件的規限下,接受行李以作鐵路運載。」((第556B章)第39A條),即是說只要港鐵在運載行李條件中表示容許單車作為行李那麼單車就是行李,不用拆轆不用摺疊,權力在港鐵手中,只是港鐵不去做罷了,要拆轆才可以入閘都只是刻意留下的關卡,相信目的只是要單車入閘前做一個不必要的動作增加難度,根本是無需要的。不要弄錯了,單車能否無障礙上港鐵,關鍵完全在於港鐵,不在於車友有沒有拆車轆!

我們相信地鐵公司這種暗地裡讓單車拆轆可上港鐵的做法,只是因為它被迫要回應社會上對單車友善建設的強大訴求,而並不是出於推廣單車結合鐵路環保運輸,措施只是為回應少數單車運動愛好者的需求,並藉口以「拆轆」這不方便的要求來「不鼓勵」人帶單車上港鐵。如果港鐵公司連正正式式在大堂貼一張「如何攜帶單車乘坐港鐵」的告示也不願意做,怕一公開貼出來巿民就會帶單車擁上港鐵,面對這樣的營運商,巿民主動拆轆就可爭取到單車無障礙政策?香港人就只值得受到這種不合理的對待嗎?當世界各地正大力鼓勵單車無障礙通勤以達到環保、健康、減少交通擠塞等等好處時,為何我們可以忍受這種對單車使用者的種種刻意的壓制?我們要嘉許好的政策(容許單車上港鐵),但也要團結及有力地反對「要求單車拆轆」這種壞的政策。

也算不上公民抗命

上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對黑人仍然有嚴重的歧視,當時有「隔離但平等」的政策,在公共汽車上要分隔開白人及黑人的座位,白人在前面,黑人在後面,黑人要先在車頭上車付車資,然後下車經車後的門再上車坐在後面,甚至如果巴士上白人區滿座了,司機可以要求黑人起身讓出座位給白人。

1955年12月1日,在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非洲裔的Rosa Parks拒絕服從巴士司機的要求,她不給一個白人乘客讓座。這事件成為非洲裔美國人平權運動的一個代表性事件。

如果當時的黑人認為:「我們黑人能乘坐巴士是黑人團體多年爭取的成果,這個自私精Rosa Parks為自己好處破壞了黑人團體和大家爭取的成果,如果巴士公司有一日不滿意黑人的表現而全部禁止黑人上巴士,這就慘了。雖然這法例不好,但有法為何不主動去守呢,不應該要等到司機開口,自己就要立即彈起身讓位給白人啦!當局給黑人可以有巴士坐已經很好啦,可以接受啦,不要破壞這成果。所以一見到不主動讓座的黑人,就要在社交網貼相公審!」

如果當時的黑人社群真是這樣,美國可能今天仍然會有種族隔離。

歷史上的Rosa Parks是公民抗命,她當時不肯讓座而給告上法庭。我們建議的只不過是不用主動彈起身讓座直至職員開口要求,及當別人不主動彈起身時不要貼相公審,這是十分溫和一點也不及Rosa Parks的真正公民抗命。

為防止在月台踩單車,就要所有人拆轆?不是歧視是什麼?

有人說港鐵是為了防止在月台踩單車而要單友拆轆;其實港鐵如果真的是為防止在月台踩單車,應該針對在月台踩的人執法,不應假設所有人都是不可信任的,都一定會在月台踩的,港鐵當所有單車人士都是不懂事的頑童嗎?這不是歧視是什麼?按港鐵這邏輯,因為曾有人在月台大便,是否要所有人入閘前必先去洗手間清一清才可入閘;曾有人在月台跑步就要所有人綁起雙腳?不過港鐵在不同場合不同時間都曾提出不同要拆轆的理由,可見港鐵根本是為「要你拆」而隨便找一個理由,所以每次有不同理由,真正目的是「不鼓勵」單車入閘。

如果車友犯規,港鐵自會處理,請由得車友用不主動拆轆這最低度的抗爭去爭取單車無障礙待遇

(事先聲明以下一個比喻不是要鼓勵犯法,而是要藉這比喻表達單車友不要為當局不合理的要求而互相攻擊。)大家踩單車有沒有試過所謂「違反規則」(甚至犯法)的情況?例如在一段單車徑上無需要地隔十幾米就遇到要下車推車的標記,一段幾十米的單車徑無關安全問題卻要上落單車幾次?相信現實中一百個車友九十九個都不會落車,更加無人會百分百做到足「次次」落車,當無人見、無行人、無警察的時候是否也能百分百做到足「次次」落車?為什麼不落車?因為要求不合理、不需要、更是多此一舉!但是如果有某些車友認為單車徑是單車團體努力爭取的成果得來不易,而香港政府大條道理不建設單車徑;如果有踩單車者見標記不落車推,當局可能會索性取消單車徑!無論合理不合理有法就要守!結果這些車友一見有車友不落車就向警方舉報,又拍照放上網,又發動其他車友一起以言論攻擊不落車的車友,恐怕這些「害群之馬」危害了得來不易的單車徑。試問這是爭取單車友善的好方法嗎?爭取單車友善的重點是針對當局,還是針對打擊不落車的車友?就是那些同樣受單車不友善政策所害的車友?配合當局聯手打擊不落車的車友是在為單車友善做好事嗎?

那我們為什麼要攻擊不主動拆轆的車友?他不拆轆如果營運商港鐵認為是違規的話自然有港鐵去對付他的,要他拆轆要他罰款自有港鐵的工作及計算,而車友自己也有自己要負的責,我們為什麼要趕不及去幫手打壓似的,還以為自己在為單車界做好事?拆轆與不拆轆者應該尊重各人爭取單車友善的方法,只要大家都在巿民面前做個好榜樣,好榜樣者,就是尊重其他乘客為人設想,不拆轆安全進出列車也可以做到的。

我們應該花多些時間精力做更有意義的事,而不是加強打擊違規的單車友去爭取當局施恩推動單車友善政策。

你可以不同意,但不應攻擊不主動拆轆的車友,請互相尊重各自的爭取方式

即使你可能並不完全同意我的觀點,也請互相尊重大家不同的爭取方式;更請保留對人的基本尊重,請勿在網上張貼單車人士的照片加以公審及指為自私及破壞秩序等,因為這位被公審的單車友,也是另一個活在港鐵的苛政之下的車友,而他可能正在以不主動拆轆的方法,對不合理制度作無聲抗議去爭取單車無障礙政策呢!他可能不是因為自私及不自律而不主動拆轆,而是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又或者他只是不想主動去做拆轆這件無需要且不合理的事情。如果下一次你在列車上遇上無拆轆的單車友,你可以輕鬆一點放下「拆」與「不拆」的爭論,大家交流一下踏單車心得,你可以欣賞他選擇了環保的交通方式而給他加油打氣(如果車胎不夠氣),或許也可以在社交網絡分享一張大家一起微笑的合照,或者你也可以寫一個電郵給港鐵公司嘉許它容許單車上港鐵的好政策並要求廢除「要求單車拆轆」這種壞的政策。這樣不是更好嗎?單車人士互相尊重可以嗎?向職員舉報對爭取單車友善有什麼幫助?只會給港鐵多一個數字去打擊單車,也只不過是給另一位單友加增麻煩與危險,甚至只是助紂為虐罷了。不拆轆的尊重拆轆的,拆轆的也尊重不拆轆的,互相尊重各自的爭取方式可以嗎?

如果你想協助爭取單車無障礙上鐵路,你可以:

  1. 不用主動拆轆,除非職員正式要求;
  2. 向公眾展示完整的單車能如何方便、安全及優雅地進出列車,向公眾證明讓完整的單車上港鐵的可行性及好處;
  3. 在車上張貼「正示範單車應如何上港鐵、不主動拆轆」、「完整單車上港鐵、為人為己更安全」、「拆轆要求不合理、爭取無障礙上車」等標語,讓其他人明白你不拆轆的原因;
  4. 如有人或職員詢問不拆轆的原因,可把單車無障礙上港鐵答客問單張給他,但不用爭執爭論免傷和氣及破壞單車人士形象;
  5. 對其他人士禮讓及儘量顧及其他乘客需要,以禮待人,爭取巿民支持單車友善上港鐵。

利申:「香港單車同盟」乃其中一個有份向有關方面爭取可帶單車乘搭港鐵的單車團體之一;作為香港的一分子,我們爭取單車無障礙上鐵路,不單是為踩單車運動人士,也是為廣大巿民及一眾不踩單車的巿民,爭取一個對全香港所有人也有益的單車友善政策。


註:香港鐵路條例(556B)4A條:「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汽車、單車、電單車或其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手推車、獨輪、雙輪或多輪推車或類似的運輸工具,或任何東西(包括動物)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這是以前鐵路建在地面,人們可以輕易進入路軌範圍那個九廣鐵路時代遺留下來的法律,針對汽車等交通工具或牛羊等蓄牧進入或橫越路軌而設,而這句「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是真的嗎?那麼任何人也不能進入港鐵車站了,明顯這法例已經過時,是時候去修改了。

 

後記:有一次我帶單車乘港鐵,我本著不會主動拆轆的原則上車,一路未見有任何人干涉,剛巧有另一位不認識的車友也上列車(他已經一手拿車架一手拿車轆),他一見我未拆轆,便立即提點我;我向他簡單解釋了我不會主動拆轆的理由;後來有港鐵職員接到報告而上前要求我拆轆,我便很合作地把車轆拆除,我也把握機會向在場的其他好奇的乘客解釋不拆轆的好處,及拆轆的不合理及其壞處,過程中我的單車在未拆前轆時由入閘到月台至停放車箱中,對其他乘客全無帶來任何不必要的影響,相反我見到拆轆的車友要照顧他的兩件行李就有點不方便甚至狼狽了。我相信車上人人都看到一架完整的單車其實很正常很合理,相反,拆了前轆的單車卻為人帶來危險及不便。

不會主動拆轆、向巿民示範完整的單車和乘客如何互相尊重地共處、如果有港鐵職員干涉才合作地拆轆,這也是一種為城巿及其他人(無法拆轆的單車友)爭取單車友善的方法。

親愛的車友,我尊重你主動拆轆的做法,請你也和其他巿民一樣尊重我不主動拆轆的爭取方法可以嗎?不要在已經對單車不友善的環境中主動製造更多單車不友善行動(言語攻擊、拍照上社交網絡(這是網絡欺凌啊)、向職員舉報)可以嗎?我的小小意見其實很小:就是:1.車友請考慮不用主動拆轆,除非職員正式要求。2.本著團結及互相尊重,即使不認同也不要在社交網貼相公審,也不要向港鐵方面舉報,不要協助加強單車不友善政策。